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能之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9-30 17:00:5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之光”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能之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 年 7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1507 号);2025 年 8 月 19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672 号),公司股票于 2025年 8月 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4,78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使前),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7.2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106,563,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9,249,758.60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87,314,041.40 元,到账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5 日。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215Z0027 号《验 资报告》。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公司新增发普通股 2,217,000 股,因本次全额行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5,984,57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554,079.83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14,430,490.17 元,到账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2 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超额配售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215Z0036号《验资报告》。
综上,本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 16,997,000 股(含超额配售),募集资金总额为 122,548,37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总计人民币 20,803,838.43元,最终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101,744,531.57 元。

为了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
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0,803,838.43 元(不含税)。截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 3,928,752.83 元(不含税),
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3,928,752.83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发行费用(不含税) 自筹资金预先支 拟置换金额
付发行费用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1,220.00 80.00 80.00
2 审计费及验资费用 568.00 225.00 225.00
3 律师费用 221.00 50.00 50.00
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38 37.88 37.88
合计 2,080.38 392.88 392.88
注:如尾数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
215Z0772号)。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能之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能之光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