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科技: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9-29 19:31:11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
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科技”或“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部分现金对价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支付)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富创优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创优越”)9.93%股权、深圳市洇锐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深圳市富创优越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深圳市富创优越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深圳市富创优越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出资份额,并向东阳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阳华盛”)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年 22 号)的要求,就申港证券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申港证券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上市公司聘请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交易审计机构及备考审阅机构、聘请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深圳思略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咨询顾问。此外,由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部分子公司为境外
公司,上市公司还聘请了 Harney Westwood & Riegels(开曼律师)、ADSAN LAW
LLC(新加坡律师)、ONG,RIC&PARTNERS(马来西亚律师)及 PATRICK·MAK&·TSE(香港律师)担任境外法律顾问。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除聘请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思略咨询有限公司外,还针对标的公司境外子公司的尽职调查聘请了境外法律顾问。除上述情况外,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 刚 董本军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