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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生堂: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A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承诺履行期限延长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4 18:43:46

证券代码:300436 证券简称:广生堂 公告编号:2025067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 A 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暨承诺履行期限延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23 年 1 月 5 日,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创新药控股子公司广生中霖增资扩股暨引入投资者的议案》。福州创新创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创新创科”)、宁德市汇聚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德汇聚”)及杭州泰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杭州泰鲲”)、杭州泰誉四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杭州泰誉四期”)合计向公司创新药子公司福建广生中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生中霖”)增资 22,000 万元,各方因此签署《关于福建广生中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及《关于福建广生中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广生中霖增资扩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2025 年 9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
子公司签订 A 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承诺履行期限延长的议案》,同意公司、广生中霖与创新创科、宁德汇聚及杭州泰鲲、杭州泰誉四期签署《关于福建广生中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修订《补充协议(一)》以延长承诺履行期限和调整股权回购约定等条款,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补充协议(二)》签署相关事项。目前,公司、广生中霖与相关方已签署了《补充协议(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二)》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二)》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
1、签约主体
(1)目标公司:福建广生中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广生中霖控股股东: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投资方:福州创新创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德市汇聚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杭州泰鲲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泰誉四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延长承诺履行期限
条款 修订前(《补充协议(一)》) 修订后(《补充协议(二)》)
“回购条件达成”是指,本次 “回购条件达成”是指,自本协议签署
投资交易完成日起满 3 年,投 之日起至 2029 年 3 月 30 日届满,投资
第一条 释义 资方未能通过《补充协议(一)》 方未能通过本补充协议第 2.1 条、2.2
第 2.1 条、2.2 条约定的方式实 条及《补充协议(一)》第 2.1 条、2.2
现退出。 条约定的方式实现退出。
目标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日后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2029 年 3 月 30
3 年内独立在 A 股(指在上海证 日之内,目标公司独立在 A 股(指在上
2.1 上市安排 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包
市,不包含新三板和北交所挂 含新三板)或者港股(指在香港联交所
牌)或者港股(指在香港联交 上市)完成 IPO 上市。
所上市)完成 IPO 上市。
2.2.1 本次投资交易完成日满
1 年,投资方可向目标公司控股 2.2.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满 1 年,投资
2.2 发行股份 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有权要求 方可向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发出书面通
收购 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启动发行股 知,有权要求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启动发
份或“发行股份+现金”的方式 行股份或“发行股份+现金”的方式购买
购买投资方持有的少数股东权 投资方持有的少数股东权益的程序。
益的程序。
2.3.1 若本协议第 2.1 条约定 2.3.1 若本协议第 2.1 条约定的上市计
的上市计划未能完成,且自本 划未能完成,且截止 2029 年 3 月 30 日,
2.3 股权回购 次投资交易完成日起满 3 年, 投资方也未能通过本协议第2.2条及《补
投资方也未能通过第 2.2 条实 充协议(一)》第 2.2 条实现退出的,
现退出的,投资方有权要求控 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及(或)控股
股股东及(或)控股股东指定 股东指定并获得投资方同意的第三方

并获得投资方同意的第三方 (不包括目标公司)以现金的方式按照
(不包括目标公司)以现金的 约定价格一次性回购投资方所持目标公
方式按照约定价格一次性回购 司股权。
投资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
2.4 投资方实际缴纳出资之日 2.4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29 年 3 月
起满 3 年,且目标公司未在 A 30 日届满,且目标公司未在 A 股或港股
股或港股独立上市,如果投资 独立上市,如果投资方未根据本协议第
方未根据 2.3 提出回购请求, 2.3 条及《补充协议(一)》第 2.3 条提
投资方仍保留要求目标公司控 出回购请求,投资方仍保留要求目标公
股股东启动发行股份或“发行 司控股股东启动发行股份或“发行股份+
股份+现金”的方式回购投资方 现金”的方式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少数股
持有的少数股东权益的程序的 东权益的程序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
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控制人(含一致行动人)应按照本协议
(含一致行动人)应按照 2.2 第 2.2 条及《补充协议(一)》第 2.2
项下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条项下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3、相关股权回购约定调整
条款 修订前(《补充协议(一)》) 修订后(《补充协议(二)》)
2.3.2 若根据《补充协议 2.3.2 若根据本协议 2.3.1 约定回购投资方持
(一)》2.3.1 约定回购投资 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各方确认回购对价为以下方
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各 式确定的价格孰高者:
方确认回购对价为以下方式 (1)回购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确定的价格孰高者: 回购价格=投资款+投资款*回购利率(单利)*
(1)投资方投资本金及 8% 缴付投资款天数/365)-股权持有期间投资方取
(单利)的年化利率 得的目标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
回购价格=投资款*(1+8%(单 a.自投资方交割日(2023 年 1 月 13 日)起算至
利)*缴付投资款天数/365) 2026 年 1 月 12 日止,回购利率=8%;
(自交易完成日起算至股权 b.自 2026 年 1 月 13 日起算至 2028 年 1 月 12
回购价款付清之日止)-股权 日止,回购利率=9%;
持有期间投资方取得的目标 c.自 2028 年 1 月 12 日至股权回购价款付清之
2.3 股权 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 日止,回购利率=10%。
回购 2.3.3 自本次投资交易完成 2.3.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2029 年 3 月 30 日
日起 3 年内,若控股股东存 之内,若控股股东存在以下情形,投资方有权随
在以下情形,投资方有权随 时要求控股股东在本补充协议第 2.3.1、2.3.2
时要求控股股东在《补充协 条及《补充协议(一)》第 2.3.2 条项下的股权
议(一)》第 2.3.1、2.3.2 回购义务提前到期,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提
条项下的股权回购义务提前 前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到期,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 ……
股东提前履行股权回购义 (5)控股股东可能导致丧失履行现金回购义务
务: 能力的情形。
…… (6)若其他投资方直接或间接要求控股股东、
(5)控股股东可能导致丧失 实际控制人承担回购义务的,或控股股东、实
履行现金回购义务能力的情 际控制人主动提出、同意或实施对其他投资方
形。 所持股权的回购或受让,则 A 轮投资方有权要

求控股股东同步履行回购义务。
3.2 若发生目标公司清算或售出事件时,若投资
方根据届时的持股比例可分配到的财产低于投
资方已投资的投资价款以及自投资方实际缴纳
3.2 若发生目标公司清算或 出资之日起至投资方收到全部分配之日止按照
售出事件时,若投资方根据 年单利计算(“优先清偿额”),具体计算方式如
届时的持股比例可分配到的 下:
财产低于投资方已投资的投 优先清偿额=投资款+投资款*8%(单利)*缴付
资价款以及自投资方实际缴 投资款天数/365)(自交易完成日起算至 2026
第三条 纳出资之日起至投资方收到 年 1 月 12 日止)+投资款*9%(单利)*缴付投
关于投资 全部分配之日止 8%的年单利 资款天数/365)(自 2026 年 1 月 13 日起算至
方之权利 (“优先清偿额”),目标公 2028 年 1 月 12 日)+投资款*10%(单利)*缴付
补充约定 司控股股东同意并承诺,优 投资款天数/365(自 2028 年 1 月 13 日起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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