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中国卫通: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3 17:18:36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决定考核方案、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控股股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中长期激励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审议子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
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位董事单独决策。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管理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公司 1/1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该委托的董事不计入实际出席人数。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列席会议。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重大投资项目决策以及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工
作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项目、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及时监控和跟踪由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
(四)研究审议公司 ESG 相关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年度 ESG 报告等披露文件;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核及监督关联交易等,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对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和重大交易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遴选合格的董事候选人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
(五)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或方案,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会议提案
第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
可以对董事会会议议案材料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
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
的股东;
(二)任何一名董事;
(三)审计委员会;
(四)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上述(三)、(四)项主体所提的提案应限于其职责所及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董事对议案
中的某个问题或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则在董事单独就该问题或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可在会议上即席按照表决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中国卫通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