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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2 18:38:41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邮编:530200
电话:0771-5760061 传真:0771-5760065
电子信箱:grandallnn@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九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28-4 号
致: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刘卓昀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及本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验证,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刊登
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系会议召开时间的 15 日前。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 点
30 分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安路 101 号公司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潘晓斌先生主持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2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32,844,538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1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6,780,803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7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6,063,735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6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770,904 股,占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02%。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对议案进行表决。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
意时间。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

(三)全部投票活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向公司提供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32,270,8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6%;
反对 350,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6%;弃权 222,9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97,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290%;反对 350,7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97%;弃权 222,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1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32,270,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4%;
反对 350,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6%;弃权 223,4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96,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238%;反对 350,744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97%;弃权 223,4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6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32,270,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4%;
反对 350,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6%;弃权 223,4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96,7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238%;反对 350,7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97%;弃权 223,4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6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32,259,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87%;
反对 361,8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4%;弃权 223,4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85,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102%;反对 361,8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3%;弃权 223,4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65%。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32,192,7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01%;
反对 350,8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7%;弃权 300,9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19,1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296%;反对 350,8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07%;弃权 300,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97%。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232,270,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4%;
反对 350,8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7%;弃权 223,4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9,196,6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228%;反对 350,8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07%;弃权 223,4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65%。
表决结果: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继斌 经办律师(签字):
梁定君
刘卓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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