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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统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2 18:08:15

证券代码:002840 证券简称:华统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1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 19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俭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77 人,代表股份 385,890,49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059%。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41,793,06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97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274 人,代表股份 44,097,43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87%。
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朱俭军先生主持,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5,614,3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4%;反对 245,3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6%;弃权 30,7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821,3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39%;反对 245,3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5564%;弃权 30,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预计2025年度为子公司饲料及饲料原料采购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3,128,8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44%;反对 2,735,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0%;弃权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1,335,8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375%;反对 2,735,8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2040%;弃权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5%。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际用途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5,560,3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4%;反对 303,4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6%;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767,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13%;反对 303,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6881%;弃权 2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丹青、聂海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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