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天洋新材: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2 17:21:17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子公司”)。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主体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形式,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被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在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应当掌握的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四)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五条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被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大于或等公司担保的数额。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获得独立董事认可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应对该交易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第十八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列的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对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
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规定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除银行出具的格式担保合同外,其他形式的担保合同必需交由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审阅。
第三十五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

天洋新材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