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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2 17:08:40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安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委派本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公司二
○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
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
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 14 时 30 分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区吕岭路 1721-1725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志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为 2025 年 9 月 5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64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707,465,02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224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均为截至 2025 年 9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470,457,083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9.473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64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7,007,9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50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审议的提案为: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
度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658,541,551 97.1347 47,662,921 2.7914 1,260,557 0.0739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88,084,668 79.3578 47,662,921 20.1102 1,260,557 0.532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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