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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股份:《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开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2 17:08:36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开滦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2025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滦集团)控制的开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
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公司以外的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委托贷
款、委托理财。
第四条 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相关规定和最新监管要求,否则公司将启动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预案。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并作为单独议案履行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经股东会批准的《金融服务
协议》约定的存款余额。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
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确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时,
应当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一)存款利率的标准: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厘定,且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提供同期同档次存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亦不低于财务公司向其他公司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二)贷款利率的标准: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将由双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利率及现行市况协商厘定,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他公司提供贷款的利率水平。财务公司最高可为公司提供基础利率(LPR)下浮 10%的优惠。
(三)存款余额的限额不超过经股东会批准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存款余额。
(四)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收费水平,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他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公司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
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 检查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无相关证照或相关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
(二)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最新监管要求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最新监管要求,公司将启动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预案。
(三)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应当每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每年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
相应责任人。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二)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6 个月以上未偿还。
(五)财务公司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和最新监管要求。
(六)财务公司出现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重大情形。
(七)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二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及
时向财务公司、开滦集团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三条 公司因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实际损失的,将严
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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