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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讯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2 16:21:48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保证公司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事项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
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事
实描述性的语言和文字,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夸大其辞,不得
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
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分析师会议、接受媒体采
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
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
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
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六条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格式指引要求为准。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中期报告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格式指引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
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
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
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格式指引要求为准。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为除定期报告外的其他公告。对于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未得知时,公
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
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八)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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