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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金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0 20:33:41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作为信息的直接掌握者,有义务作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及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汇报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 2 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3、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履行报告义务;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变更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环境信息事项:
1、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2、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3、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4、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六)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9、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1、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2、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3、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履行报告义务。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裁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二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汇报,董事会办公室在审核相关信息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负责根据收集的信息判断是否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如果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则负责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四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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