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次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9-09 21:10:17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次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及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也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中有多名会计专业人士的,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身份委员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或者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
作,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向董事会报告或提请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监察部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并将相关审核意见报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建议或意见;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审计监察部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之日提前三天将会议通知及议案送达全体委员(可采用通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两名委员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成员、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档案和会议记录由审计监察部负责人记录并保存,上述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