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9-09 21:09:44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次修订稿)》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的修订及实施,结合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同步修订的《公司章程(第十四次修订稿)》,公司拟对现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次修订稿)》(简称“原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涉及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原因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为规范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
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
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第一条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圳市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根据《公司法》
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证券 监管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 (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主板上 机 构 2025 年 发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布并施行 的其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度。 他有关规定,同
制度。
时结合本 次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
步修订的《公司
法人: 法人:
章程》等相关制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度,结合公司实
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其他组织);
际情况和 满足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治理 规范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化要求进 行修
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订
第三条 (三) 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 (三) 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
织。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六)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 织。
联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公司及其 (六)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 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
第四条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
公司与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
构控制而形成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所
制度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
第六条 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
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
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半数以上的
经理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四
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形者除外。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投资等);
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四)提供担保;
等);
(五)租入或者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