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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美集团: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9-09 20:38:30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也可由公司董事兼任。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8、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形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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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薪水。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以及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和用工计划;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的任免;
9、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降级、加减薪、福利、奖惩与辞退;
10、召集、主持高级管理人员会议;
11、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12、签发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性文件;
13、代表公司对子公司行使管理权力,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各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
14、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15、《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权:

1、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2、接受总经理委托或根据董事会决议代行总经理职权。
3、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
4、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1、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2、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行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3、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4、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职工代表的意见,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 总经理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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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6、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11、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12、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13、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4、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1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须对公司承担的其他忠实、勤勉义务。

第十六条 总经理违反前条规定,所获得的利益,董事会有权作出决定归还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或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或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提交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可决定不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视需要可决定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也可通知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参加。总经理会议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由总经理签署后下发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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