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9 19:52:46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公司 ”)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有关法律、法 规、规 范性文件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
的规定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并给予披露 。审 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
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公司审计部主任应具备
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 、职 称及工作经历、并 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经 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内部审计制度应当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
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 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 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 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 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 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 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 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 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 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要求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及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 、购 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
一次。在 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 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 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 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
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
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工 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审 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内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审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监 督公司及下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监督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 、规章制度、计划和预算的落实及执行情况;
(三)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 、适应性 、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
(五)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 确性进行综合审计;
(六)对 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对 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公司基建、技术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专项审;
(八)对 公司有关重大经营方针 、资金调配方案、经 济合同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九)对公司重大融资项目进行审计;
(十)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十一)对公司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
(十二 )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侵 占公司资产 ,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十三)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 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 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对 外投资、购 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 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 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 及委托理财事项的 ,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受 托方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 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 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 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 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 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 、抵 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 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 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