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8 19:08:10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顺发恒能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
强和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顺发恒能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1、董事包括:董事长、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独立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3、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结合,保障公司稳定
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二)收入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相挂钩;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
(四)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授权提名与薪酬
考核委员会负责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六条 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实行年薪制,按照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执行,不领取董事津贴;同时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实行年薪制,根据其在公司具体任职管理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发放,不领取董事津贴;不承担公司管理/经营指标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按照股东大会通过的标准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兼任公司内部其他职务的董事以及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并按其在公司担任的最高职务领取薪酬。年薪包括基本年薪、绩效薪酬两部分。
(一)基本薪酬是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公司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所在地区公司年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本薪酬以现金形式按月支付。
(二)绩效薪酬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由公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兑现并支付。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提名与薪酬考核
委员会,结合年度的经营目标及实际完成情况,及公司的相关薪酬政策方案、相关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职务等因素,进行考核确定。承担公司管理/经营指标但不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董事的薪酬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
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薪酬管理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提名与
薪酬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顺发恒能股份公司
202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