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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埃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9-03 18:40:40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
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以及《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适用本规则。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公司全体董事、高管
人员、股东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
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
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年度股
东会可以审议下一年度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方案并授权董
事会制定执行具体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请、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及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下收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方案;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
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
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非法律、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股东会可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将部分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且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但
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公司下列
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
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一年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本
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违反本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审议
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无效。违反审批权限或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
行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
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此界定适用于本章
程其他条款。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
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应当
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的审议程
序。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时间
第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董事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十四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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