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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9 19:20:44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
容对照如下:
一、《公司章程》全文统一调整
(一)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相应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
接行使。条款中仅删除“监事会”或“监事”的,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二)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条款中仅作此调整的,不逐一列示
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三)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相
应调整、部分阿拉伯数字替换成大写中文数字、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不涉及
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订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76 号文批准,首次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12 年 6 [2012]676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通股 5000 万股,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
上市。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元。 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的股份
15000 万股。2012 年 4 月 1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总数为 15,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2012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676 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向 年 4 月 1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76 号文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公司股 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本增至 20000 万股。 5,000 万股,公司股本增至 20,000 万股。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769.0641 万股,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全部为普通股。 100,769.0641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议通过后实施,不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收购公司股份,属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于该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项、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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