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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9:07:45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 2025—40 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十二届第八次董事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 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局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作相应修订和完善, 上述相关制度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的合法权益,……制订本章程。 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条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对公司、股东、董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局秘书、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局秘书、财务
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 总监、总裁助理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管。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64854.3589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无其他种 为 64854.3589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无其
类股份。 他类别股。
第二十条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第二十二条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股份或者本公司母公司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局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局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本公司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局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10%。董事局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通过。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一)公开发行股份;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的;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局会议决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议。 的董事局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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