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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29 18:44:11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8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经营决策中的作用,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及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与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

(十六)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若发现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在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事项;
(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三)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交易;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八)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
(九)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股票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为加强公司运营管理效率,董事会可通过决议形式将其中部分交易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明确并有限授予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提议时。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在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下设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证券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主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的上述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董事会选举;除战略委员会外,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并且独立董事在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中应过半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的提出:
(一)董事长就公司经营决策中的事项认为需要提交董事会通过的;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就共同事项联名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四)根据权限划分,总经理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事项认为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可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审计委员会就其职权范围,可以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其职权范围,可以向董事会提
出议案;
(七)向董事会提出议案需用书面形式,议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议题;
2.请求;
3.理由;
4.相关说明材料。
(八)董事会会议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受理,并及时报告董事长,并在十日内将董事长决定及其理由及时告知提议董事,总经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集:
(一)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传真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可在会议召开七十二小时前以书面、传真、电话等灵活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通讯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
事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程序:
(一)正式开会前需履行如下程序:预备程序,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由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召开的理由、通知送达情况、董事到会情况。
(二)预备程序完成后,主持人应询问董事是否有疑义。确认没有疑义后,由主持人说明本次董事会会议议题。
(三)未列入通知事项的议题不得在董事会会议上表决,如有新的议题按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董事会表决: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二)就某议题表决时,若出现同意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可保留该议题,待下次董事会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决议: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或举手表决;
(四)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其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五)全体董事有执行董事会决议的义务,即使该董事不同意该项决议;
(六)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七)董事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到执行机关并交董事会秘书存档。
第二十条 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休会期间,修改公司经营计划、决策重大投资事项、发生严重亏损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决议属董事会决议;
(三)临时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按《公司章程》规定存董事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在会议结束后,如决议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在第一时间将会议形式的决议拟就公告,送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刊登;
(二)董事会决议事项如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则应在公告中写明“决议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公告落款为公司董事会;
(四)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披露或申请豁免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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