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合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8:24:07
证券代码:300697 证券简称:电工合金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工合金”或“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54,5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年产3.5万吨高性能铜及铜合金材料生产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选择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
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相对单一,且融资额度相对有限。若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全部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将产生较高的财务费用,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股东收益。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相当于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因此兼具股性和债性。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能够显著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比例及数量由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公司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批复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具体情况如下:
1、债券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3、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合理性。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的经营组织机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及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302.04万元、13,559.73万元及13,068.21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2,643.33万元。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4,500.00万元(含人民币54,5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年产3.5万吨高性能铜及铜合金材料生产制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4、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公司主营业务为铜及铜合金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系列产品、铜母线系列产品及新能源汽车高压连接件产品。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环境总体平稳,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12,685.81万元、 239,242.23万元、259,274.30万元及143,079.2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302.04万元、13,559.73万元、13,068.21万元及8,233.10万元,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