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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7:44:3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 2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 3 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 4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 5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 6 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
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 7 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执行情况、财务信息
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 8 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5、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6、对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
进行评价;
7、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8、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9 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10 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
2、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3、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 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
事会决议;
5、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
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 11 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 12 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 13 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
实施情况;
2、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 14 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 15 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所有股东及公司的整体利
益。
第 16 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
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 17 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
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 18 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 19 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的义务。年度
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 20 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
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 21 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 22 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其他规
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
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 23 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3、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第 24 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 25 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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