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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7:45:1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
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等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人员在所管辖的部门工
作职责范围内,以及从事公司信息披露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以致公司利益受
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 3 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经理层、
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以下简称“被问责人”)。
第 4 条 问责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制度与权力对等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4、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原则;
5、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 5 条 公司可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问责工作的开展和实施,
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相关决定。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担任,委员由总
裁、独立董事组成。
第 6 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
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会。
第 7 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
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视
情况,可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如任
期内出现第 8 条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
定。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 8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本制度进行问责:
1、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
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2、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
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3、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4、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5、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或发生重
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或严重影响员工人身安全的;
6、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7、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日常经济活动中出现徇私舞弊或
渎职、失职行为的;
8、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
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9、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10、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11、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12、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13、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
问责的其他情形;
1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 9 条 被问责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追究被问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 10 条 问责方式包括: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扣发工资、奖金;
4、留用察看;
5、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6、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方式。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
独或者合并执行。
第 11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出
现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罚责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总裁办公会根据事件情况进行具体确定。
第 12 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 13 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 1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
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 1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2、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3、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4、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5、拒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6、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7、问责指导委员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 16 条 被问责人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或涉嫌犯罪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
理的,应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 17 条 公司将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经理层就各自工作进行汇报,根据
实际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与工作失误,集体讨论补救措施与应对策略,
若出现了第 8 条范围内的问责情形之一,应当对其进行问责,并由问
责指导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 18 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分之一以上董
事联名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各子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问责,由总裁提出;若发
生第 8 条范围内的问责情形之一,经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研究同意,
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问责
指导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由问责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经会议表决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
批准。
第 19 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
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被问责
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产
生该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 20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因
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
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 21 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利。被问责的相关
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书,
问责指导委员会应以书面意见回复。
第 22 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问责指导委员会申请复核。第 23 条 公司应在做出问责决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问责决定及处理结果报送
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及时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 24 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公司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
度,由公司总裁或分管副总裁负责。
第 25 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违,
以本制度为准。
第 26 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 27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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