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7:44:3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充分保护投
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诚信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
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
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中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 3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 4 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 5 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 6 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
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主要沟通内容
第 7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1、投资者(包括在册的和潜在的);
2、特定对象。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
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
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 8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活动
第一节 股东会
第 9 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 10 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第 11 条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 12 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信息
披露规则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法定方式公布。
第 13 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
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
第 14 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 15 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 16 条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
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
新。
第三节 路演
第 17 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四节 现场参观
第 18 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第 19 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 20 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 21 条 联系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
咨询。
第 22 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联系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
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 23 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
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 24 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
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 25 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 26 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及其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机构。
第 27 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 28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董事会
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参
加。
第 29 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介绍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
动态。
第 30 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各方面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
况。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相关知
识;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 31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 32 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
统培训,提高其与中小投资者以及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
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和指导。
第 33 条 公司应当做好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