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7:44:3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
维护股东利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
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 4 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
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回避性原则、正直诚信原
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 5 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
独立性,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也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 6 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设置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
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 7 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
第 8 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 9 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 10 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
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
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
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 11 条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的工作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
送或提供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
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
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
场勘察实物;
3、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
议;
5、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
定公布后施行;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
材料;要求被审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
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
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
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的建议报总裁进行检查整改;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裁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 12 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评价。
第 13 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
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 14 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
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10 年。
第 15 条 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 16 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相关的批准手续。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
第 17 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 18 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
评估的重点。
第 19 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 20 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 21 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
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
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
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 22 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 23 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