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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7:44:3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强化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束
和监督,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仁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 3 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 4 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
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 5 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同时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 6 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 7 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 8 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
服务。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 9 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2、符合本制度第 10 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 10 条 为保证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
职”是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 11 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
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 12 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规范运作》规
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4、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十二个月的;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 13 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 14 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第 15 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 14 条
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
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
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 16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
案审核。经审查发现候选人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向公司出具
独立董事任职异议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异议函的内容。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
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议案。
第 17 条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 18 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
第 19 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 20 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
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 21 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会成员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
或者导致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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