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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瑞机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7:09:01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以及确保有效执行,保障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根据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监督和咨询活动,检查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提出管理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目标实现。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对象是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联营公司等(以下简称“所属公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发挥作用。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三章 权限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内部审计部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限。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公司及所属公司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运作和其他重要经营的决策会议;
(二)及时获取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信息,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审计计划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财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信息化系统等,被审计单位不得设置障碍或借故推诿。
(三)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问题,可通过访谈、函证或座谈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时予以封存。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公司有关经营绩效评价规定进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
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 审计分类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
内部控制审计主要是检查、分析和评价所属单位对于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环节中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测试主要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
专项审计主要包括:对投资项目的审计;对经济纠纷、法律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审计;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审计;对舞弊情况的审计,对其他重大事项的专题审计等。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所属单位负责人任期业绩、资产质量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提出存在问题和管理建议。
第十七条 经济效益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主要是对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评价,提出改进建议,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十八条 财务审计
财务审计主要是对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财务收支的合规性进行审计,并给予评价与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 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 投资。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期间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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