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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控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6:13:16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本
部门或本单位的内幕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需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
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包括: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
(九)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 1),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
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
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
第十条 研究、发起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
他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等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
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第九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交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深交所可视情况要
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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