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讯飞鸿: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20:09:43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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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其内部审计活动,促进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适量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条 公司设审计总监负责审计部工作,审计总监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审计总监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应当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总监的考核。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对即将离任的管理、财务等重要业务的关键岗位有关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自内部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
稿至少保存 10 年。审计工作底稿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审计工作底稿的借阅,应由审计总监批准,并按期归还。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 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 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五)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