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普力: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28 18:40:28
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披露”是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渠道,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深交所登记备案或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的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所属各单位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法人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有关人员及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
露的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披露信息的编制、报送及披露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信息披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贯彻落实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规定;
(二)负责收集和审核应予披露的信息;
(三)负责组织编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四)负责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网站披露信息;
(五)负责指导、监督本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提供及审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信息;
(二)指导和监督本职能系统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三)财务与产权部门应保证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及格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深交所规定应对外披露的各类文件。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其他重要事项;
(四)季度财务报表。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第(一)至(三)款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六)款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业绩预告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业绩修正的相关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
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第(三)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二)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四)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五)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7.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其他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