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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赛龙: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16:56:27

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国际贸易和投资业务中的汇率和利率风险,以及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聚赛龙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原则上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子公司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但作为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均以正常经营及日常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或者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原则上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其自有账户、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需具有与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交易。公司及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商品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机构,公司及子公司所有期货和衍生品投资均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可以授权经营管理层组建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其授权人士负责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合同及交易确认文件等。
公司财务部门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负责,财务部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风险管理体系搭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联系与管理及会计核算等工作。公司在进行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前,财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财务部门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采购及销售部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部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各子公司如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依照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制度及流程,严格遵守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权限和交易计划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具体包括:
1、提供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础数据,包括原始财务数据和风险敞口的动态信息。各子公司必须与公司财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进行数据信息交换。
2、针对自身财务预算和经营目标,根据公司管理方案,确定合理的成本区间,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签署交易合同,执行交易结算及交易的后台处理并及时
进行账务处理。
3、跟踪交易产品动态,向公司财务部门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
4、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向证券部及时准确地上报涉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资金中心结合实际业务,对拟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汇率、利率水平、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并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结合风险水平,制定与实际业务规模匹配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并根据授权体系提交审批;
2、董事会/股东会在权限范围内审批;
3、资金中心根据授权体系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选择具体的产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4、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交易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5、资金中心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确认书后,应对每笔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资金中心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总经理;
6、资金中心应进行业务的事中监控和事后分析,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监测期货市场价格、汇率利率动态或波动情况,并每季度或不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7、内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
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六章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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