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正时尚: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21:55:07
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融资行为,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融资管理活动。
第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融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第二条 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第三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其原则为:
(一)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统筹安排,合理规划;
(二)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三)权衡资本结构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四)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二章 决策和实施
第四条 公司总裁、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编制书面的融资计划书,需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一)融资金额、融资理由、融资方式及资金用途等;
(二)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及担保内容(如有);
(三)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等;
(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 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决策程序:
(一)财经管理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财务总监审批;
(三)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财经管理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授信、贷款的审批权限:
(一)有效授信余额在 5 亿元(不含 5 亿元)以内的、借款余额在 3 亿元以内(不含
3 亿元)的,由总裁批准;
(二)有效授信余额在 5 亿元以上至 8 亿元(不含 8 亿元)、借款余额在 3 亿元以上
至 5 亿元(不含 5 亿元),或单笔借款超过 1 亿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有效授信余额 8 亿元以上、借款余额 5 亿元以上,或单笔借款超过 2 亿元的,
由股东会批准。
本条所称“以上”含本数,“以内”、“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八条 公司融资审批权限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调整时由财经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审批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权益性融资,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融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应当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洽谈,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借款合同,据此办理相关借款业务。
公司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的,应当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对还本付息方案作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公司通过权益性融资方式筹资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优化组织架构,进行业务整合,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符合融资条件和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融资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防范和控制资金使用的风险。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债务偿还的管理,对偿还本息和支付利息等作出适当安排。按照筹资方案或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准确计算应付利息,与债权人核对无误后按期支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融资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建立筹资业务的记录、凭证和账簿,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正确核算和监督资金筹集、本息偿还、股利支付等相关业务,妥善保管筹资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入库凭证等资料,定期与资金提供方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筹资活动符合筹资方案的要求。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行使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融资活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情况;
(二)融资方案的合理合法和风险效益情况;
(三)融资活动的执行过程和实施进展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融资活动相关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的签署和保管情况等。
第十九条 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融资活动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纠正或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融资合同的,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