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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国际:山煤国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20:37:03

证券代码:600546 证券简称:山煤国际 公告编号:临 2025-034 号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山
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
案》,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取消监事会,由审
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山煤国际能源集团 第一条 为维护山煤国际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山煤国际能源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
1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 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国共产党章程》……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
第三条 ……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第三条 ……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2 为:140000110108716。 为:140000110108716。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400007248849727。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3 人。 人。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序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任。 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
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党的建设,把加强 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5 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 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
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 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位。发挥公司党委在公司的政治核心作
用。
6 删除原第十八条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中“股本额”一列。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7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东会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8 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序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9 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要约方式;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其他方式进行。
10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
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11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司法强制
动的除外。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股份变动的除外。
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12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以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以内卖出,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或者在卖出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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