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山煤国际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7 20:37:48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东会表决机制,规范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编制召开
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中应载明参会股东类型。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按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提交公告时需要核对业务申请中的网投数据,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 9:15-15:00。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八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参会股东需对所有提案进行投票。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十九条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证金公司,因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 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二十一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
合格境外投资者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默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若存在多通道投票的,将采用“时间优先”原则,选取时间最先的投票通道作为有效投票通道。
香港结算公司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为默认网络投票通道,若要使用互联网投票平台通道则需在投票前事先联系确认,但对每次股东会只能选择一个通道。
第二十二条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沪股通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应当征集沪股通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所征集的沪股通投资者对每一议案的不同意见逐一进行投票。
相关议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沪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前款所称沪股通中小投资者,是指实际持有股份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 5%的沪股通投资者。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向信息公司获取投票结果。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股东可按照信息公司网站(网址:vote.sseinfo.com)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并且公司将及时对本细则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