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之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9:29:54
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5-075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议案之子议案 4.32
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其他机构、部门和人员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承办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具体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实质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情形及重大变更事项,但不包含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 重大交易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上述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信息: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发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四) 发生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
(五)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六) 预计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净利润为负值;
2.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4. 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 万元;
5.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七)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八)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九)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
(十)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十一) 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十二) 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六)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七)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 《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中所列举的其他对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书面形式;
(二) 电子邮件形式;
(三) 口头形式;
(四) 会议形式。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董事会报告。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述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传递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