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之高: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7 19:29:54
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5-049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议案之子议案 4.06
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 负责
面的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将会议文件送达与会者。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事先作好沟通工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对公司的报道,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与中介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董事会秘书任期 3 年,聘任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董事会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北京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