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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加洁: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7 17:53:17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
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特定对象调研等相关活动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接待特定对象调研等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等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投资者现场调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就投资者、分析师的提问确定可回答范围,若需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
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其他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
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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