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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激光:京华激光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7:37:18

证券代码:603607 证券简称:京华激光 公告编号:2025-025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
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Jinghua Laser Technology
Co.,Ltd
3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4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5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7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9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0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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