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翔股份: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7 16:55:15
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5-094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 年 8 月 27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0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7.88 元/股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翔股份”) 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确定以 2025 年 8 月 27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88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杨晓娜女士作为征集人
就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 年 8 月 24 日至 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 年 9 月 7 日,公
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披露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89)。
4、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11 月 1 日
为首次授予日,向 2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9.81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88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5、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8 月 27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
合条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88 元/股。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5 年 8 月 27 日。
2、预留授予数量:100.00 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14 名。
4、预留授予价格:7.88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2)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3)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票第一批解除限售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票第二批解除限售 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时总
数量(万股) 总量的比例 股本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14 人) 100.00 12.05% 0.19%
合计(14 人) 100.00 12.05% 0.1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8
月 27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0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 7.88 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