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益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6 21:16:21
证券代码:300430 证券简称:诚益通 公告编号:2025-040
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综上,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治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二、本次修订的制度明细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
1 《公司章程》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是
3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是
4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 是
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是
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是
7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 否
8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 否
9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 否
10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 否
11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否
12 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否
三、各个制度具体修订对照内容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规定,制订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
与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办法相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新增 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对公司、股东、董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及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及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新增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采取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通过,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的公司债券;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