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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信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20:38:40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见附件 1),并由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见附件 3)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
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责任追究机制,
对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本办法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或者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以及对于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申请类型 口暂缓 口豁免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及文件类型 □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其他___________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信息披 □是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是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否 作书面保密承诺 □否
知情人登记表
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备注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 所在单位与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所 知悉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人
序号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统一社会信 处阶段 方式 内容 登记时间
姓名 公司关系 用代码 (1) (2) (3) (4)
注:(1)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作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并将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的内容;
二、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该信息,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三、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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