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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森科技: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8-26 19:49:45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8 月)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05年8月9日经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股[2005]15号文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为:914403007084880569。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17 日证监许可 2010【654】号文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93 万股,于 2010 年 6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ENZHEN FASTPRINT CIRCUIT 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白石路与沙河西路交汇处深圳湾
科技生态园一区 2 栋 A 座 8-9 层;邮政编码:51805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9,967.356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办法见本章程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办法。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秉承“助力电子科技持续创新”的使命,以“顾客为先、高效可靠、持续创新、共同成长”的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做电子电路之精品,以质量赢得客户信赖,打造一条与客户关系紧密、利益取向一致的价值链体系,努力使公司成为全球先进电子电路方案数字制造领军者。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双面、多层印制线路板的设计、生产(生产项目另设营业场所,由分公司经营)、购销;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登证字第 2001-079号文办)。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伺服控制机构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为:
甲 1 方:邱醒亚,持有 25,591,477 股
甲 2 方:金宇星,持有 7,910,873 股
甲 3 方:晋 宁,持有 5,775,244 股
甲 4 方:苏 健,持有 5,775,249 股
甲 5 方:叶汉斌,持有 5,354,133 股
甲 6 方:严学锋,持有 4,812,707 股
甲 7 方:刘 愚,持有 3,579,451 股
甲 8 方:柳 敏,持有 3,158,337 股
甲 9 方:陆 江,持有 2,376,273 股
甲 10 方:王维珍,持有 1,515,400 股
乙 1 方:王长坤,持有 1,263,337 股
乙 2 方:宫立军,持有 601,588 股
乙 3 方:劳永勋,持有 537,576 股
乙 4 方:李茂萱,持有 481,270 股
乙 5 方:欧军生,持有 473,563 股
乙 6 方:唐飞跃,持有 451,191 股
乙 7 方:廖 明,持有 387,178 股
乙 8 方:陈 岚,持有 359,027 股
乙 9 方:伍晓慧,持有 359,027 股
乙 10 方:华培林,持有 300,795 股
丙 1 方:彭亚龙,持有 300,795 股
丙 2 方:宋 杰,持有 300,795 股
丙 3 方:华吉林,持有 299,831 股
丙 4 方:廖昌元,持有 236,781 股
丙 5 方:马莉岩,持有 236,781 股
丙 6 方:王 燕,持有 236,781 股

丙 8 方:刘东洋,持有 227,833 股
丙 9 方:宋兴福,持有 210,555 股
丙 10 方:高 龙,持有 182,404 股
丁 1 方:俞 治,持有 180,477 股
丁 2 方:刘真强,持有 150,396 股
丁 3 方:岑美英,持有 118,391 股
丁 4 方:范廷昌,持有 118,391 股
丁 5 方:贾利平,持有 118,391 股
丁 6 方:康 怀,持有 118,391 股
丁 7 方:廖新帆,持有 118,391 股
丁 8 方:卢贤文,持有 118,391 股
丁 9 方:齐利民,持有 118,391 股
丁 10 方:唐光红,持有 118,391 股
戊 1 方:唐永成,持有 118,391 股
戊 2 方:王 剑,持有 118,391 股
戊 3 方:魏先跑,持有 118,391 股
戊 4 方:易勇锋,持有 118,391 股
戊 5 方:朱海华,持有 118,391 股
戊 6 方:邹 杰,持有 118,391 股
戊 7 方:刘文焕,持有 106,552 股
戊 8 方:邓祥坤,持有 71,034 股
戊 9 方:武文登,持有 47,356 股
戊 10 方:鲜海军,持有 23,678 股
公司于 2005 年 8 月 9 日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发起人以净资产出资。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99,673,56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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