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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玄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6 18:52:44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恒
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适用本规则。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高管人员、股东会的有关工作人员、
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
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
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本规则第五条
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年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并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上海市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上海市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应当对提案的内容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并应在股东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中说明审核情况。提案人对审核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股东会就
相关提案是否可以提交表决以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
数作出裁决。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并应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经历或兼职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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