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利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8:29:18
证券代码:831641 证券简称:格利尔 公告编号:2025-121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之子议案《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子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利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拆、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组织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需履行主管部门相关程序的,公司应当在履行主管部门相关程序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发生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实施合并、分立事项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自查期间公司
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合并、分立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合并、分立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自主决定终止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
时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
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 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 定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 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 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北京证券交易所
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 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收购完成前,相关各方决定继续推进本次收购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 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 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收购被中止或者终 止的情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 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收购发表明确意见。
相关各方自主决定终止本次收购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 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