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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股份:永兴股份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8:18:26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及职责。
(一)董事会
1.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保证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审计委员会
1.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审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
3.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三)公司管理层
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落实,推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良好运行。
(四)内部审计机构
1.在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获取的测试、评价证据为基础,如实编制和对外提供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3.每年对公司内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自评,覆盖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五)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1.负责开展本机构、单位内部控制建设;
2.负责开展本机构、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3.负责落实本机构、单位内部控制缺陷整改。
第六条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业务控制措施的设计有效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核心业务系统的权限管理、数据备份、灾难恢复机制,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控制分级监督评价机制,内部审计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完成本单位的内控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主要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汇总评价结果和编制评价报告、整改阶段等。

(一)准备阶段。内部审计机构拟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报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二)实施阶段。内部审计机构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
1.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设计内部控制评价问卷,组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所负责的内部控制活动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签署管理层声明书。
2.现场测试。结合公司风险管理情况,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可选取部分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开展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
(三)汇总评价结果和编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机构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和现场测试的初步认定,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四)整改阶段。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一)按照成因可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二)按照表现形式可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三)按照严重程度可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具体标准由公司自行确定。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
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
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十七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一)定量标准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合并利润总 合并利润总额2.5%≤合并错 合并错报<合并利润
额潜在错报 合并错报≥合并利润总额5% 报<合并利润总额5% 总额2.5%
(二)定性标准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1)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行为并给公司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
重大缺陷 (3)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4)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
发现该错报;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重要缺陷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
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十八条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一)定量标准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合并利润总额2.5%≤资产损 资产损失<合并利润总
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合并利润总额5%
失<合并利润总额5% 额2.5%

(二)定性标准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1)重大事项缺乏合法决策程序;
重大缺陷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处罚;
(3)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要损失;
(2)发生较大安全环保事故;
重要缺陷 (3)对环境或社会造成一定的或暂时的影响但不破坏生态系统;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
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
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向董事会报告。重大缺陷由董事会 予以最终认定。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 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
第二十一条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格式及披露时间应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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