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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股份:永兴股份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8:18:26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制定适合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能力,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政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章 成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
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
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政策进行可行性研究,识别 ESG 相关风
险和机遇,将 ESG 因素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制定过程,确保企业发展战略与气候变化、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等目标有机协同;
(五)研究拟定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指导和监督公司 ESG 工作的实施;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上述事宜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报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并负责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资料齐备后,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开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上报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建议进行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临时会议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正常情况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公开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释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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