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股份:永兴股份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8:18:26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目的是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四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
公司应当致力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全面考虑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和股东回报期望,以系统化的思维和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
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客观规律,科学研判影响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设定科学的工作目标,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持续性原则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推动公司市值与资本市场的长期协同发展,为广大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第三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三)董事会应当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
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通过薪酬管理和激励机制推动市值管理工作。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结合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并根据回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资金规划和储备。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公司的股价、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立合理的预警阈值。
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公司应当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依法合规开展市值管理工作,促进相关指标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七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当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一)立即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求证核实,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主动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有关信息。
(三)根据市场环境及公司情况,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建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四)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的方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释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