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水泥: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26 17:39:11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与《上交所上市规则》统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消息,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推动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营造诚信互利的氛围,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组织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等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理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与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按《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在公司年度报告中的《企业管治报告》载列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资料;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在全面深
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子(分)公司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支持与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秘书室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室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信息,并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新质生产力发展情况;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说明会、股东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调研、电话会议交流、上证 e 平台互动、投资者联系电话等多种形式。
(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组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
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二)股东会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预留足够时间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公开投票表决的详细程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以及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投资者联系电话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等,由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在解答投资者咨询问题时,应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做到客观准确、耐心解答。
(四)上证 e 平台互动
公司应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指派并授权专人
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不得通过上证 e 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五)路演、接待调研及电话会议交流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路演活动,以及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来访调研或电话会议交流,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相关活动,避免透露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就路演、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参加路演、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签字确认。参加现场调研的投资者、分析师应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经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前述所指公开披露的信息是指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以及公司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参加调研或电话会议交流的投资者和分析师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经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持续关
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可能导致股价异动的重大信息、新闻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
息披露,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及适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
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不时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