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我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6:50:30
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和范围......4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11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13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及未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15
第六章 附 则......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信息收集和管理规范,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从而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汇报至总裁,总裁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四条 以下主体对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负有内部报告义务,统称“报告人”或“报告义务人”,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适用)和高级管理人员
或联络人;
(四)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其职权范围内发生或以其他途径知悉的事项进行重大信息报告,各部门、各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代表其所任职单位或部门进行重大信息报告,子公司负责人代表所在的子公司进行重大信息报告,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适用)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联络人代表所在的参股公司进行重大信息报告。上述人员分别是所在或所代表单位或部门的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或指派专人与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对接信息报告工作。
知悉公司重大事件的员工应当及时将知晓的相关信息通知所在部门或单位的报告人,由报告人按本制度规定报告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
第七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公司子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及公司参股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董事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讲解和培训,不断提升公司信息报告及披露的规范水平。
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提高信息报告的合规性及所报告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应报告和披露的信息进行及时收集、整理、报告。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第九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要会议事项、重大事件和重大交易,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第九条所称“重要会议”事项包括: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适用)、股东会;
(二)公司及各子公司召开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专项会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召开并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九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及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董事长或者总裁(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二十九)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三十)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三十一)以上情形未列明,但报告人判断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三十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十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九条所称“重大交易”及披露标准:
(一)前款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重大交易”中,除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外,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