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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5 19:51:56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化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公
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
品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
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
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相关机构备案并公告。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不再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 不适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
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
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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